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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峰县商务局严肃查处一起不合格肉品出厂事件
2008-11-28 15:34:27    双峰县商务局用户
双峰县商务局严肃查处一起不合格肉品出厂事件
 
近日,双峰县商务局严肃查处了永丰生猪屠宰厂出厂不合格肉品事件,维护了县城肉品安全。
2008年3月31日,屠商贺之方从印塘乡大桥村一养殖户中收购生猪4头,经县畜牧部门驻永丰生猪定点屠宰厂(简称屠宰厂)检验人员检验后,取得“准入证”进厂留置等宰。同日,县饲料办组织抽样检测,发现该批生猪盐酸克伦特罗(俗称“瘦肉精”)含量超标,要求不得屠宰、销售、转移、藏匿。4月1日晚,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为组织商务、畜牧、工商、公安、法院等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,要求商务部门配合畜牧部门严肃处置该批(次)生猪。县屠宰办副主任李兵及时向屠宰厂传达了专题会议意见,再三要求屠宰厂严格执行县政府指令,积极做好屠商工作。4月2日凌晨3时40分,屠商贺之方进厂要求宰杀生猪,屠宰厂厂长旷国平和值班人员明确要求屠商不得宰杀,但贺之方不听劝阻,强行将留置生猪予以宰杀并出厂上市。县牲畜屠宰稽查队闻讯后,及时上市制止,将未销售完的牲畜产品予以扣押,责成屠商贺之方收回已销售的牲畜产品,并将案卷移交县畜牧局查处。
事件发生后,商务局党组高度重视,局党组书记、局长尹楚才亲自过问,要求县屠宰办、县牲畜屠宰稽查队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该案,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县屠宰办在主动配合畜牧、公安部门的同时,分头召开屠宰稽查队员和屠宰厂管理人员会议,通报情况,吸取教训,追究责任。
在此次事件中,屠宰厂出厂不合格肉品,严重违反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七条。但考虑到本批生猪均来自本县,县畜牧部门留置牲猪采取措施不当、人员缺位、没有下达《查封通知书》和告知屠商,可酬情从轻处理。
一是取消全体工作人员当月按宰杀量计提的奖金。
二是扣发厂长旷国平当月职务津贴并罚款100元。
三是对屠宰厂肉品检验员朱贵平、当班负责人李新连各罚款80元。
四是对屠宰厂管理人员谭书林、周满元、李慕亮各罚款50元。
同时,县商务局争取县人大、县政府督促县畜牧部门加大对“精肉精”等违章药品查处力度,重点加强养殖环节检查力度,建立长效机制,确保肉品质量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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